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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一拆迁户补偿问题9年未解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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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18 21:04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义乌一拆迁户补偿问题9年未解决    近日,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村民傅启贤反映,2001年,因义乌市丹溪路建设工程需要,他父亲傅志鱼占地面积19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被拆除。按照有关规定,安置建房用地按1∶1补偿。可他父亲只拿到36平方米的安置用地,他们反映多年,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他们的要求,但是,此事仍没有得到解决。    接到投诉后,上周四记者前往义乌市进行采访。     拆迁户:尽快履行拆迁协议       傅启贤说,2002年元月15日,他父亲与江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《丹溪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》,房子如期拆除,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安置。2003年12月19日,江东街道办事处、江东土管所和丹溪路拆迁办研究后提出:傅志鱼户面积144.92平方米房子中,面积71.93平方米应给长子傅启锡,余下的72.99平方米按有关规定报批。村主任也签字同意,但村会计不肯盖章,报批手续无法办理(2004年本报就此事刊发了《盖个公章怎么就这么难》一文)。    2004年,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土管部门认为,原来准备给傅志鱼报批的72.99平方米建房用地中,还应抵扣掉傅启贤家建房用地面积超出指标部分,再结合旧村改造规定进行打折,傅志鱼户只能报批18平方米。    无奈之下,傅志鱼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做出判决,判定傅志鱼与江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《丹溪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》内容合法有效,拆迁人傅志鱼已经按照拆迁协议拆除房子,履行了义务,但街道办事处却有部分面积未安置,理应继续履行该协议。    傅启贤说,按照有关拆迁规定,他父亲的房子理应得到1∶1赔偿,法院也判定,他父亲房子的土地证注销原因既然为征用拆迁,其安置和补偿就应按照《义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,而不是按照有关旧村改造的规定来办理。    傅启贤说,判决生效后,他天天跑街道办事处。今年1月19日,他终于看到街道拆迁办对此事的处理意见:傅志鱼户194.52平方米的原房合法面积,除去已经安置的36平方米,余下打八折,计126.8平方米。上面有街道办事处主任楼小明签字:“请金永林(副)主任抓紧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。”    可是,今年4月的街道答复又变为按照2003年12月19日处理意见办理。   义乌市江东街道主要领导百般愚弄刁难拆迁户   我父傅志鱼在2001年义乌市政重点工程中被拆迁房屋194.5平方,并签订了拆迁协议,载明按义乌市政1997年141号文件规定补偿,但只安置36平方,尚有158平方未给予安置,现过六年之久,街道共出台了七次处理意见,其中2003年12月19日作出书面补偿决定,两间72平方,后又拖而不办,我只能按正常途径上 访,但遭到街道打击报复。在2004年9月1日,街道又出处理意见,因我是上 访人之一,只能补偿18平方。我出于万分无奈,只得将街道诉之法院。在2005年11月15日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街道同我父签订的诉迁协议合法有效,并判令江东街道继续履行协议。然而,街道又在2006年1月19日由拆迁办作出处理意见,并经街道主任楼小明签字126平方米,请金永林主任抓紧按有关政策办理,内容很明确,主任也签过字,但事情依旧如故,还是没有办理。2006年4月6日街道又出台决定:仍按照2003年12月19日处理意见补偿72平方,2006年4月10日信访也跟着出台补偿两间72平方意见。也从未办过。我欲哭无泪,只能写信求助于省人大和金华市政法委,请求他们督办法院执行。(  控 诉 人:傅启贤 电话:15267330022)可就是出了这么多的处理意见,实际一个也没有落实,连报批手续行。由于我惊动省人大及金华政法委领导,街道主要领导恼羞成怒,竟出台给我18平方的补偿决定。按他们的意思不上 访就是不办理,去上 访就只能得18平方的补偿,并扬言就是到联合国告赢了,也没有用。之前金华日报也两次报道过此事,为此,街道主要领导竟振振有词地说:“你去找金华报社安置吧!”但对某些不该安置的拆迁户却安置了。甚至是少拆多安置,更至于利用手中职权,弄虚作假重复报批的也有。面对如此刁难和乱作为,请富有正义感的上级领导和新闻工作者给我伸张正义。老百姓弄不明白,究竟是法大还是权大?对于上述控诉,本人愿负法律责任。傅启贤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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